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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律师为诈骗罪被告人宋某辩护,成功为其争取从轻处罚!

  宋x江诈骗罪、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案  由诈骗案  号(2021)冀0924刑初101号

 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

  刑 事 判 决 书

  (2021)冀0924刑初101号

  公诉机关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。

  被告人宋x江,男,1967年11月18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务工,群众,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,捕前住广西省百色市田阳区。2021年06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07月22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,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海兴县看守所。

  辩护人孙鑫,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﹝2021﹞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江犯诈骗罪,于2021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林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宋x江通过在线诉讼,其辩护人孙鑫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公诉机关指控,2018年4月,被告人宋x江通过微信认识宋x红、曹x梅(另案处理)、崔x朋(另案处理)、姚x梅(另案处理)等人,先后多次从上述人员处购买“董事长精准扶贫五行数字储蓄卡”(以下简称“五行卡”,至今未上市流通)和“云数贸公司”其他币卡,并在“宋物联网股权五行商城华尔街股权”、“五行币学习群”等微信群多次以“爱国”“慈善”“精准扶贫”等名义,虚构“五行币”流通后可以抵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,诱导群成员以每张2元的价格,购买面值50000元的“五行币”和其他币卡。在明知“五行币”创始人张健(实名宋密秋)已判刑,且微信群、微信号多次因被投诉传播欺诈信息停用、有诈骗行为被永久限制登录的情况下,仍继续组建微信群诱导他人购买以上币卡,实现骗取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。2018年5月,杨x兰(另案处理)通过微信、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宋x江支付35277元;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,孙x霞通过以上方式向宋x江支付145035元。宋x江还将以上卡币卖给贾某、张某等人,共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。

  为证实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当庭宣读、出示了书证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、电子数据等证据。

  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宋x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,骗取他人财物,共计180312元,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宋x江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x江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。

  被告人宋x江对指控的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,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。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,庭前我们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,仔细研究了起诉书,通过参加庭审活动,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。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江犯有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,但认为被告人宋x江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、减轻的量刑情节,望合议庭能够充分给予考虑:一、被告人宋x江虽构成诈骗罪,但主观恶性不深,对社会危害较小。根据在案卷宗材料,能够反映,之所以引发本案,归根结底是被告人宋x江被所谓“五行币”的创始人张健(实名宋密秋)洗脑,再加上宋x江本身文化水平低,本案又发生在宋x江患脑梗死这一严重疾病后,其自身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,盲目相信了所谓“五行币”可能带来的价值,即使如此,宋x江也并没有将被害人购买“五行币”所收到的钱款自己全部收下,而是仅仅从中间赚取了个差价,最终也仅仅盈利两万余元,而这收入也并非用于挥霍,而是用于了自身疾病的治疗。希望法庭对本案区别其他的诈骗犯罪,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,酌定从轻处罚。二、被告人宋x江具有坦白情节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宋x江到案后,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,没有避重就轻,更没有推卸责任,无论侦查阶段,审查起诉阶段,还是今天庭审,被告人宋x江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。故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三、被告人宋x江认罪认罚,并积极悔罪。本案发生后,被告人宋x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,对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极为后悔,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愿意认罪认罚,并希望能够从宽处罚。被告人宋x江认罪认罚的态度,以及悔罪之彻的表现,希望得到法庭认可,并给予其从宽处罚。四、被告人宋x江平时一贯表现良好,系初犯、偶犯。被告人宋x江遵纪守法,从未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,本次犯罪也是由于盲目相信他人,存有侥幸心理,导致误入了犯罪的道路,恳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,本着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的原则,对被告人宋x江从轻处罚,被告人宋x江也表示一定能够吸取教训,改过自新,遵纪守法。五、被告人宋x江家庭情况特殊,且其自身患疾病。被告人宋x江离异,有一儿一女,其儿子在深圳工厂打工,其女儿离异并带一年幼的孩子。宋x江还患有脑梗死,且随时都有复发的严重风险。希望法庭对此情况给予考虑,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,并结合以上量刑情节,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宋x江从轻减轻处罚为盼。

 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。

 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、确认的被告人宋x江的供述与辩解,杨x兰的讯问笔录,黄x梓的讯问笔录,孙x霞的询问笔录,购卡记录,姚x梅的讯问笔录,崔x朋的讯问笔录,曹x梅的讯问笔录,证人贾某、张某、宋某等人证言,辨认笔录,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,提取笔录,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(2018)湘102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,黄x梓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,宋x江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,足以认定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宋x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的事实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宋x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成立,本院予以充分考虑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宋x江的违法所得180312元,虽系杨x兰、孙x霞等人通过微信、银行转账、支付宝等方式向其支付,但该款并不属于杨x兰、孙x霞的合法财产,不应退赔予杨x兰、孙x霞。结合被告人宋x江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情节、犯罪后果、认罪认罚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》第一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一、被告人宋x江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;

  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21年06月15日起至2025年06月14日止,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)。

  二、被告人宋x江违法所得十八万零三百一十二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(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)。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  审 判 长

  徐明松

  审 判 员

  朱维松

  人民陪审员

  张 政

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

  法官 助理

  崔炳利

  书 记 员

  王丽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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